包頭市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包頭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7 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鎮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包頭市供水條例》、住建部、衛生計生委《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住建部、衛生計生委令第 31 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 號)、《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 156 號令)、《城市供水行業反恐怖防范要求》(DB 15/T1193-2017)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與建設、改造與移交、運行管理、水質管理、衛生監督監測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將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通過另行加壓、儲存,再送達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泵房、儲水設施、加壓和水處理設備、電氣和自控系統、供水管線等相關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包括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公共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等。
第四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及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城鎮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石拐區、白云鄂博礦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衛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鎮二次供水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滿足城市供水調度及供水管網安全運行的要求,保障正常供水、安全用水。
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工程應當采用節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設備。
第二章 建設與改造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水壓標準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屬于建設項目的配套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后交付使用。
第七條 城鎮二次供水工程的實施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嚴格執行國家法定建設程序及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第八條 需要配套建設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征求公共供水企業意見。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公共供水管網運行要求。
第九條 新建城鎮二次供水設施,鼓勵開發建設單位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實施統建統管。
開發建設單位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建設的,開發建設單位要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二次供水設施的施工協議,并承擔設備采購、工程施工等相關費用,向公共供水企業支付的相關費用計入房屋建設成本,并配合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的施工,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開發建設單位自行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嚴格滿足國家、自治區和我市相關規定、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開發建設單位施工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工程采用的設備、材料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保證供水管網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后,應統一納入建設工程進行綜合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通水;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已建成并投入運行的二次供水設施需要進行更新改造的,產權所有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可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改造和管理權委托移交協議,按照相關技術規程要求進行改造。二次供水設施在保修期內的,改造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超過保修期的,改造費用由所屬地政府、產權所有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多渠道籌集,合理分擔。需要使用房屋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可依法申請使用房屋維修資金。
需進行二次供水改造的“無物業、無業主委員會、無管理單位”居民小區,改造費用由市、區(旗 縣)兩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十三條 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應當與“一戶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等統籌實施,加強物防、技防建設,推行封閉管理模式,切實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四條 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產權人負責管理和維護。鼓勵產權單位、產權人將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委托公共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管理。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衛健行政主管等部門應加強監管,確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十五條 委托公共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的,產權所有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應向公共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經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簽訂委托運行維護管理協議;驗收不合格的,由產權所有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委托公共供水企業進行改造,改造驗收合格后簽訂委托運行維護管理協議等。
第十六條 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開支原則上應計入供水企業運營成本,通過城市供水價格統一彌補。在供水價格尚未涵蓋二次供水成本的過渡期內,按現行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供水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產權所有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商定。
“無物業、無業主委員會、無管理單位”居民小區的運行維護管理費用由市、區(旗縣)兩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公共供水企業運行維護和管理的,開發建設單位、產權所有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應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內容包括:二次供水服務具體事項、服務質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必須制定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管理檔案,加強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巡查、維護和保養,保證設施完好。除突發事件外,不得擅自停止供水,水質、水壓、水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相應專業技能,熟悉供水設施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人員須進行健康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水質情況至少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 1 次全面清洗消毒。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及時向用戶公布,并主動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健行政主管部門的定期監督檢測。
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實驗室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后,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水質抽樣檢測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一條 當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時,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搶修,盡快恢復供水,超過 48 小時未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應當提前 24 小時通知用戶。因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暫停使用并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同時報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健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供水企業,共同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大,保證居民飲用水衛生安全。
第二十三條 居民小區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改造、運行維護、搶修工作予以配合,所屬地政府部門應積極做好相關協調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有異常變化,應當及時向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健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公共供水企業立即查清原因,采取措施,確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二十五條 供水、衛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程、標準的情況;
(二)建立健全并執行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水質管理制度的情況,對二次供水水質檢測及設施清洗、消毒等情況;
(三)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二次供水的管理規定及本辦法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包頭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在二次供水設施新建、改造和運行維護管理過程中,未按本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二)未經公共供水企業同意擅自將城鎮二次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網相連接;
(三)損壞、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動、拆除二次供水設施;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水質信息或未采取應急措施;
(五)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日常維護及應急搶修工作;
(六)損壞、侵占或阻塞維修維護通道;
(七)違反法律法規有關二次供水規定的其它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20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